论法定刑结构的优化——兼评97’刑法典的法定刑结构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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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储槐植[1] 梁根林[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35-46,共12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新刑法典在致力于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完善罪刑制度,加大刑罚投入的同时,对法定罪种的法定刑结构也作了必要的调整,如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在144个条文中规定了罚金刑,针对不同犯罪分别规定了罚金刑并科制、选科制和单科制,摒弃了罚金刑得并科的立法方式,全部采用了必并科制。扩大了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取消了部分死刑罪名,适当限制了一些犯罪的死刑的适用范围,调整了部分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但是,总的说来,法定刑结构的调整并不是这次刑法典修订的重点。

关 键 词:法定刑罚 罚金刑 单位犯罪 量刑档次 短期自由刑 刑法典 没收财产刑 贪利性犯罪 犯罪行为 有期徒刑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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