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权利义务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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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小能[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47-55,共9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无论在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中,理论上大都认为票据法属于商法范畴。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分野在今天远不如在18、19世纪那么显著,但在根本价值取向上的不同仍不能被忽略。如果民法追求的目标是“自由、平等、博爱”,那么,商法追求的则应当是“自由、平等、营利”。正是由于这一根本区别,商法上的权利与民法上的权利无论在取得、转让、消灭以及法律保护的措施等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 在我国近几十年的法律实践中,票据法相对于其他商事法来讲,是离人们日常生活较远的一部法律;相对于民法来讲,人们更容易接受民法传播的法律意识。在处理票据纠纷时,很容易将民法的观念强加在票据法上,审判结果难免偏颇。本文试图把票据权利义务的基本理念。

关 键 词:票据权利 持票人 票据行为 《票据法》 出票人 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 善意取得 义务人 提示付款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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