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澳门地方自治制度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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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美颐[1] 郑永福[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历史系

出  处:《中州学刊》1999年第4期141-146,共6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摘  要:自从葡萄牙殖民主义者盘踞澳门后,地方自治一直是澳门的基本政治制度。澳门是中国范围内实行自治制度最早、延续时间最长的地区。四百多年来,澳门在地方自治方面经历了中国政府管辖下的“华洋分治”式的自治、葡萄牙殖民管治下的地方自治、《澳门组织章程》颁布后自治形式新发展三个时期。本文分别对三个时期澳门的地方自治制度做了历史考察,分析了它的特点。并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澳门回归祖国后自治权的实现提供了根本保证。即将实现的澳门自治,将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全面的、真实的、可靠的,与16世纪中期以来澳门实行的自治制度有着本质区别。随着澳门回归祖国,澳门人民企盼了多年的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时代即将到来。

关 键 词:澳门 地方自治 

分 类 号:D676.5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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