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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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阮赞林[1,1] 金启洲[1,1] 

机构地区:[1]杭州商学院法律系

出  处:《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79-84,共6页Zhejia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合同责任体系的构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以违约形态的划分为基点的“原因途径“(CauseApproach),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在违约时给予债权人补救手段为基点的“补救手段途径”(RemedyApproach)。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后认为,英美法系以“补救手段”为基点构建的违约补救体系比大陆法系以“违约形态”为中心构建的合同责任体系更具合理性。我国现代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责任体系接近于英美法系,但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在审视我国统一合同法草案内容的基础上。

关 键 词:违约形态 违约责任 违约补救 体系构建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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