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不彻底性及调整取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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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月英[1]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学院

出  处:《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82-84,共3页Zhejia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1997年颁布实施的新刑法 ,开宗明义地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总则中予以确立 ,并通过对刑法有关内容的重大修正 ,体现出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 ,成为我国刑法典修订和刑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但是新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在罪的法定、刑的法定诸方面的具体贯彻过程中 ,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彻底性的情况。笔者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提出了我国应当通过采取对犯罪构成特征详尽描述、对条文术语严谨准确适用和使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具有可操作性的方式 ,适度实现刑法的明确性原则 ,使罪刑法定原则真正得到全面。

关 键 词:罪刑法定 贯彻 不彻底性 调整取向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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