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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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素玉[1] 张渝[2]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系 [2]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

出  处:《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71-78,共8页China Legal Science

摘  要: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信托,它是信托品种的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重点是权利义务设计。在进行权利义务设计前,须正确认识三个基本问题:信托契约、基金财产权、主体关系。在此基础上,以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为核心展开,特别强调了经理人将基金资产交由保管人保管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监督保管人的义务,保管行使与基金资产有关的权利及受益人的受益权。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设计,考虑到对证券投资基金我国应走先规范再发展的道路,并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与证券法、信托法、公司法的衔接,提出了单独制定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规范的主张。

关 键 词: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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