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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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世虎[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

出  处:《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49-53,共5页Modern Law Science

摘  要:试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汪世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

关 键 词:撤销权制度 破产法 破产管理人 破产宣告 债权人利益 临界期间 破产人 无效行为 债务人 可撤销行为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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