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BOT方式的法律问题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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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瑞亭[1]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系,300071

出  处:《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64-71,共8页Nankai Journal:Philosophy,Literature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BOT方式是一种系统工程,其运行涉及两类合同,一是BOT合同,二是BOT合同的辅助合同;从法律性质上分析,前者属于涉外行政合同,后者属于经济合同。BOT方式涉及多方当事人,政府和项目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项目公司与承建公司、原材料供应公司、贷款机构、经营管理公司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关系。我国目前的BOT立法存在着法律阶位过低、条款相互矛盾和对BOT含义理解不适当等缺点,为尽速改善我国BOT投融资环境,制订高阶位的BOT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 键 词:BOT合同 法律 项目公司 行政合同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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