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的补正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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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必丰[1] 张辅伦[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430072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1期13-17,共5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摘  要:一、补正界说 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惩戒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行政法是公法,“公法是国家法,统治者的法;因此人们不能想出反对国家行使的一种公法的直接制裁方式。”同时,“规定国家所担负义务的任何一种公法条款也不能直接执行强制制裁,因为国家是握有强制的主人,不能直接对自己行使强制。”因此。

关 键 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 违法行政行为 意思表示 行政程序法 适用条件 法律效果 违法性 法律责任 公共利益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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