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学教育背景(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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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法学家》1998年第5期105-112,共8页The Jurist

摘  要:对于1848年在美国执业的律师们来说,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曾受训于私人律师事务所,或者是通过自学成材的。这在西部尤其如此。1858年,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in)在一封信中写道,进入法律界"最廉价、最快捷和最好的途径"是"学习布莱克斯通的《法律评论》、奇蒂(Chitty)的《诉讼程序》 (Pleadings)、格林利夫(Greenleaf)的《证据学》(Evidence)、斯托里的《衡平法》(Equity)和《衡平法诉讼程序》(Equity Pleadings),取得执照,然后开始执业并且仍然要坚持学习。在1900年。

关 键 词:法学院 律师事务所 衡平法 律师协会 学生 法律教育 法律系 西北大学 布莱克斯通 美国法学教育 

分 类 号:D90-4[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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