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真谛(上)——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道路  被引量: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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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季卫东[1] 

机构地区:[1]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部

出  处:《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1-16,共16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司法权的行使总是以实现立法机关的意志,即法律规范为目的,而决不能受法官个人意志的丝毫影响。 ——约翰·马歇尔 法律解释有许多种可能性,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只是其中的一种,如何取舍选择当然取决于进行解释的人的主观性价值判断。……[所以]审判规范不能从法律条文中靠逻辑演绎出来,而应该通过观察和分析现实的社会关系去归纳之。

关 键 词:法律解释学 哈贝玛斯 法律规范 实用法学 法律思考 德沃金 正当化 批判法学 法官 法律推理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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