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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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宝珍[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出  处:《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117-119,共3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一、医疗事故鉴定的范围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由此定义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的构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是医务人员;2.医疗事故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3.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4.必须给病员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从宏观角度和原则上看,对病员的保护是广泛和相当充分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涉及的事实的查明,有时也并不复杂,但具体操作中的结果却不尽人意。

关 键 词:医疗事故鉴定 鉴定委员会 医疗纠纷 鉴定结论 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单位 仲裁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事故纠纷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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