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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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弘毅[1] 

机构地区:[1]香港城市大学

出  处:《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12-18,共7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一、香港回归之前的违宪审查制度 以前曾有人以为殖民地时代的香港法院并不享有审查和推翻立法机关的立法的违宪审查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英国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却是一个事实,这是因为英国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她长期奉行“国会至上”的宪政体制,任何由英皇会同国会(即英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院必须忠实地执行;由于并不存在着任何更高层次的宪法文件,所以法院没有审查国会立法的理论性和实质性的依据(但此传统看法已因英加入欧洲共同体而逐渐改变)。

关 键 词:《基本法》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权 《英皇制诰》 香港法院 临时立法会 立法机关 人权法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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