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院职能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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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艳 

机构地区:[1]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74-78,共5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纠纷而建立的规范体系,国内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中具有协助职能和监督职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国内法院又协助又制约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内法院的国家司法性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民间契约性所决定的。意识自治原则是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此前提下,依据契约自由原则,订立仲裁协议,商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纠纷,从而表现了仲裁当事人意识自治的特征;国内法院对此以国家司法机关的名义予以认可并且予以协助。

关 键 词: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协议 国内法院 仲裁裁决 仲裁当事人 仲裁庭 仲裁制度 审查监督 仲裁规则 公共政策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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