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洲法院的法律解释方法——一个一体化和非一体化的视角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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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千华[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出  处:《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79-85,共7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一、概述 欧洲统一是自民族国家产生以后,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未经革命和暴力的国家消亡实验。对于这样一个空前规模的制度变迁过程所展开的研究,无疑极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与欧洲统一的其他努力相比,欧洲共同体的最大创新之处在于:通过法治的途径保证共同体的存续和建设,以实现统一的目标。作为一个包含着国际法因素,具备联邦法某些特征的超国家(supra—national)性质的过渡型法律体系,欧共体法不仅造就了欧洲共同体,也是欧洲共同体不断追求自己目标的主要手段。 欧洲法院是欧共体内唯一的司法保障机构,其职责在于在解释和适用条约方面确保法律得到遵守。它对共同体法律事务享有专属和强制管辖权,其司法裁决和咨询意见具有强制效力。

关 键 词:欧洲法院 欧共体法律 法律解释方法 成员国 欧洲一体化 非一体化 欧共体条约 基础条约 国际法 欧洲经济共同体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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