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崔明霞[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大学法律系
出 处:《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80-83,共4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一科学论断,是对个体、私营经济认识的重大突破,也为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到1997年底,我国个体工商户大约有2800多万户,私营公司已超过8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已近1亿人。个体、私营经济异军突起,已成为国民经济富有活力的增长点。
关 键 词:营经济 法律地位 非公有制经济 所有制结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所有制形式 经济体制改革 五四宪法 私营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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