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证人的抗辨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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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诗权[1] 覃怡[1] 

机构地区:[1]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

出  处:《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70-74,共5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所谓抗辨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抗辨事由所享有的、妨碍或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一种权利,亦即债的一方当事人妨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抗辨权以法定抗辨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因抗辨权的行使造成对方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辨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辨权。

关 键 词:不安抗辨权 保证责任 主债务人 主债权人 保证期间 担保法 保证合同 合同无效 请求权 主合同当事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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