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认定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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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阮方民[1] 

机构地区:[1]杭州大学法律系

出  处:《欧洲研究》1998年第3期46-55,共10页Chinese Journal of European Studies

摘  要:随着中国与欧盟成员国间贸易摩擦的不断出现,了解和研究欧盟反倾销法便显得愈益重要。正常价值(Normalvalue)的认定是反倾销认定的第一步。本文对欧盟反倾销法规中“正常价值”的认定作了详细介绍。作者认为适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认定的基本规则、方法和原则是有区别的。对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一般采用三种主要方法:第一,以在出口国或者原产地国国内消费的相同或者相似产品的实际价值,作为正常价值;第二,以出口到任何第三国的相同或者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第三,以推动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非市场经济国家认定正常价值应当遵循以下3个基本原则:1选择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比照认定的对象。2在选定类似国家后,对该国国内市场产品的销售价、出口价、推定价等计算认定。3对于类似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之间产品特性和销售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应当给予考虑。

关 键 词:正常价值 欧盟委员会 欧盟反倾销法 国内市场 生产成本 推定价格 销售价 出口商 相似产品 实际价格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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