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缔结世贸组织协议及其附件的权力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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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千华[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出  处:《欧洲研究》1998年第1期41-47,共7页Chinese Journal of European Studies

摘  要:国际条约在原则上只对缔约方有约束力,因此缔结条约权力的取得是一国际主体实现其行为能力的重要途径。同其他国际组织一样,欧洲共同体的缔约权由成员国上交的部分对外主权集合派生而成,它的扩张总是以其成员国的主权削弱为代价。在批准世贸组织协议及其附件的过程中,共同体与成员国围绕缔约权展开争夺,最终由欧洲法院出具咨询意见1/94解决。欧洲法院认为:共同体对世贸组织协议附件中的《多边货物贸易协定》享有专属缔约权,共同体与其成员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协定》(TRIPS)享有共同缔约权。作者认为,该咨询意见扩大了欧共体“共同商业政策”的范围,发展了欧共体专属默示缔约权的理论。

关 键 词:缔约权 世贸组织 欧共体条约 欧洲法院 成员国 《服务贸易总协定》 咨询意见 商业政策 共同体 世界贸易 

分 类 号:F743.2[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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