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预先追偿权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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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殷召良[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43-47,共5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本质是破产债务人的未到期的债务。其行使的时间起点应是保证人接到债权申报的通知之时,或者是得知破产公告之后。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应允许保证人以主债权的数额申报,而不仅仅是以其保证的份额申报。保证人可以从破产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数额,可视不同情况按不同的公式计算。关于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事由,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予以适当扩充,以补充我国《担保法》规定之不足。

关 键 词:担保 保证 保证人 追偿权 预先追偿权 破产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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