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的直接基础与骨架:合乎时代文明的法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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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越[1] 

机构地区:[1]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政治研究所

出  处:《学习与实践》1998年第3期49-50,共2页Study and Practice

摘  要:按照恩格斯的判断,人类社会由野蛮进入文明的“某个很早的阶段”就产生了立法的需要;这种需要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历史昭明,为习惯法和成文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就是“法权关系”;迄今,人类文明发展的所有阶段,这种关系都不失为文明的保障与标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质文明是基础,精神文明是物质文明的孪生姊妹,为社会各界所重视;然而。

关 键 词:法权关系 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 社会关系 文明社会 有中国特色 物质文明 两个文明 表现形式 人类社会 

分 类 号:D6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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