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唐厚志
机构地区:[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出 处:《法学家》1997年第5期86-88,共3页The Jurist
摘 要:香港已经回归中国,"一国两制"已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香港的商事仲裁立法与内地的仲裁立法虽不尽相同("一国两制"的体现),但与基本法并无抵触之处,予以保留是合法、合理、合情的事情。
关 键 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国两制 国际商事仲裁 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立法 内地与香港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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