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商事仲裁合作的前景和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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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厚志 

机构地区:[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出  处:《法学家》1997年第5期86-88,共3页The Jurist

摘  要:香港已经回归中国,"一国两制"已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香港的商事仲裁立法与内地的仲裁立法虽不尽相同("一国两制"的体现),但与基本法并无抵触之处,予以保留是合法、合理、合情的事情。

关 键 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国两制 国际商事仲裁 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立法 内地与香港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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