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现行刑事特别法除罪化之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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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焕生 

机构地区:[1]台湾最高法院

出  处:《法学家》1997年第2期64-71,共8页The Jurist

摘  要:一、刑事特别法之意义凡规定犯罪与刑罚及追诉处罚程序之法律,统称为刑事法。就其规定之内容言,可分为实体法及程序法二种。实体法为规定各种犯罪之构成要件及应科刑罚之限度。程序法为规定对犯罪者如何追诉、审判、处罚与执行之方法。另就法律之性质言,刑事法又可分为普通法与特别法两种。普通法乃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不论何人、何时、何事、何地,一般均能适用之基本法,如台湾刑法属普通法中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即属普通法中之程序法。特别法乃因一时环境之需要或补充普通法之不足所制定,仅限于特定之人、时、事、地所适用者,

关 键 词:特别法 暂行条例 普通法 台湾地区 刑事诉讼法 法律 特别刑法 修正 实体法 刑事法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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