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关国际惯例的立法评析——兼论国际惯例的适用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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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单文华[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47-57,共11页China Legal Science

摘  要:文章认为,中国有关国内立法中的“国际惯例”当仅指实体意义上的国际惯例;根据有关国内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惯例”或“惯例”在我国不能算作国际法或国内法的正式渊源,而只具有解释与补充合同,或补充有关法律漏洞的功能与意义;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以我国法作为准据法,而我国国内法与有关国际条约未作规定,且当事人对其适用未予明示排除等作为前提,同时,它的适用也不能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文章进而指出,我国现行有关国际惯例的国内立法毋需作根本性的修改,但有必要对其含义、性质。

关 键 词:“国际惯例” 《公约》 涉外经济合同法 立法评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内法 当事人 漏洞补充 准据法 法律漏洞的补充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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