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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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盛杰民[1] 袁祝杰[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出  处:《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62-64,共3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与物的担保相区别,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按照保证合同,保证人向主合同的债权人保证对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在我国经济活动实践中,采用保证作为某项合同的担保的情况比较常见,我国《担保法》对保证制度的规定也最为详尽。 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保证合同实务中涉及到保证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甚为关注;同时,保证期间还是容易发生争议的因素之一。《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规定却未尽合理与周详,本文对保证期间法律问题的阐述。

关 键 词:保证期间 债权人 保证责任 主债务人 诉讼时效 《担保法》 最高额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先诉抗辩权 保证合同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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