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立法的若干重大问题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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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滨 

机构地区:[1]中国华能浙江公司

出  处:《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97-106,共10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一、国家股、法人股和定向募集公司的规范问题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又可分为发起设立(即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和募集设立(即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按照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只有已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关 键 词:证券立法 投资基金 关联交易 法人股 股份有限公司 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 国家股 中国证券市场 B股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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