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国时期律师的消极诉讼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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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家力[1] 

机构地区:[1]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71-75,共5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民国时期有关律师的立法屡屡规定,律师不得以主动、积极的态度执行职务;即使是在法律允许的职责范围内,也必须以消极、被动的态度履行职责,否则要受到惩处。这种规定,既表明立法者对于法治原则的基本态度,也反映了历史传统对于民国法律制度的深重影响。

关 键 词:律师法 民国时期 律师制度 当事人 诉讼义务 司法公正 司法体制 诉讼程序 合法权益 《大清律例》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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