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被害人应有申请回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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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佑平 

出  处:《现代法学》1986年第4期81-82,共2页Modern Law Science

摘  要:在公诉案件中,应当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以申请回避权。这是由被害人有要求补偿(包括财物上的和心理上)的特征决定的。被害人行使申请回避权,可使那些有利于罪犯的办案人员更换下来,消除被害人的思想顾虑;可以有效地防止对罪犯的故意偏袒;有利于维护群众对法院判决的信任感和法院的尊严。公诉案件中,尽管公诉机关已代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公诉机关和被害人毕竟不能等同。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

关 键 词:被害人 公诉案件 申请回避 罪犯 办案人员 合法权益 信任感 补偿 法院判决 机关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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