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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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权 

出  处:《现代法学》1986年第3期22-24,共3页Modern Law Science

摘  要:剥削阶级消灭以后,对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应怎样认识?马列经典作家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的结论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法?法学界对此存在不同认识。一些同志一方面承认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一方面又认为社会主义法不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其理由主要是:统治阶级是针对被统治阶级来说的,既然被统治阶级不存在了,统治阶级也不复存在;社会主义国家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是“半国家”,社会主义法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是“半法”了,对此。

关 键 词:社会主义法 统治阶级意志 被统治阶级 社会主义国家 阶级性 无产阶级专政 阶级斗争扩大化 剥削阶级 阶级统治 法律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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