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满以后再犯新罪不能构成累犯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柯葛壮 

出  处:《现代法学》1986年第3期24-25,共2页Modern Law Science

摘  要:姜代境、钱友美同志的《累犯构成新探》一文(载《法学季刊》1985年第4期)提出这样一种观点:“缓刑期满后,在三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罪,可构成累犯。”这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该文所阐述的三条理由都不能成立。该文认为缓刑期满以后再犯新罪可构成累犯的主要理由是“缓刑期满,不是意味着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是意味着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因此,缓刑期满以后再犯新罪等于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新罪,具备了累犯构成的要件。笔者认为,缓刑期满。

关 键 词:刑罚执行完毕 累犯 缓刑犯 新罪 再犯 期满 构成 有期徒刑 原判 从重处罚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