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中把握社会主义辩证法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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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永图 

出  处:《学术研究》1986年第4期71-73,共3页Academic Research

摘  要:有的同志认为,“社会主义辩证法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的科学”。这种看法是不确切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主义辩证法的理论意义。因为,首先,当代新兴的综合性的科学有许多,包括横断科学、交叉科学、边缘科学等等。上述看法,实际上是会使人把社会主义辩证法看成同生态学、环境科学等等一样的具体科学,而不是一门独立的哲学。其次,任何真正的哲学都具有综合性,都是对具体科学材料的总结和概括,都是具有高度抽象特征的理论思维的结晶。但是,并非任何综合性的科学都是哲学。所以,给社会主义辩证法加上“综合性”特征是不必要的。确切地说,按社会主义辩证法的理论性质,它是一门新兴的哲学,而不是一门新兴的具体科学。就是说,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一门相对独立的新的分支,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表现。在一定意义上。

关 键 词:社会主义辩证法 社会主义社会形态 马克思主义哲学 社会主体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综合性 马克思恩格斯 唯物辩证法 一般规律 社会主义实践 

分 类 号:C55[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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