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八五年统配钢材中安排二十万吨实行临时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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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价格月刊》1986年第1期40-40,共1页

摘  要:1985年11月7日, 国家物价局以(1985)价重字364号文,发出《关于从1985年统配钢材中安排20万吨实行临时价格的通知》。通知指出: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决定从今年统配钢材中安排20万吨实行临时价格,平均每吨钢材在现行出厂价(包括临时价)上加价400元。这部分加价钢材原则上不分配给轻工市场。冶金工业部曾以(85)冶财字第987号文件规定:按每吨加价四百元为暂定结算价格,自1985年9月15日起执行,待正式批准后。

关 键 词:临时价格 钢材 冶金工业部 结算价格 通知 加价 实行 物价局 正式批准 出厂价 

分 类 号:F714.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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