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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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平 聂天贶 吴卫国 赵万一 

出  处:《法学研究》1985年第1期12-16,共5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大法之一。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表明:民法与经济基础有着特殊的联系,经济基础决定着民法的性质和发展,民法又积极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因此,古往今来,各剥削阶级国家一般都重视制定自己的民法,以稳定和调整有利于自己统治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也不能例外。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曾亲自领导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在我国,放后不久即着手起草民法。但是,时经三五年,中经几起几落,时至今日民法典也未能颁行。我国民法之所以难产,究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商品经济不发达和民法科学落后。

关 键 词:民法 经济 生产关系 人与人 生产方式 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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