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民法指导原则的演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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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胜明 

出  处:《法学研究》1985年第2期77-79,共3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时期过渡到垄断时期,资产阶级民法的指导原则,也随着从传统三原则演变为以三原则为基础而补充以一些新的指导原则。本文对这一演变情况作一浅述。资产阶级民法的指导原则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基础之上。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在历史上不是无缘无故地提出来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前一个社会形态是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的基本政治特征是等级制度,处在等级之巅的是封建皇帝。封建皇帝拥有生杀予夺之权,不要说一般老百姓,就是皇亲国戚,稍一不慎,也可能招来杀身之祸。十七——十八世纪,洛克、卢梭等人提出"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生而具有自由、平等、获取财产等权利,这种权利每一个人都享有,天赋人权说受到资产阶级极大欢迎,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强大思想武器,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都体现了这一学说。

关 键 词:民法 所有权人 资产阶级 资产者 剥削阶级 过错责任原则 加害人 致害人 契约自由 无过失责任原则 指导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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