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侵犯客体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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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肖荣 

出  处:《法学研究》1985年第5期46-49,共4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在当前出现的诈骗、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投机倒把、偷越国境、重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行为人往往采用伪造、变造文书、证件、印章的手段。同时,近来在经济交往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中,伪造、变造文书、证件、印章的行为也时有出现,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我国刑法第167条将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与许多国家的刑法规定不同,我国刑法未将伪造,变造私人文书、印章、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施行,在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侵犯客体方面产生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 键 词:变造公文、证件、印章 人民团体 名义 伪造公文 刑法 本罪 现犯罪 有形伪造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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