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级差地租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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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继光 

出  处:《学术月刊》1985年第6期10-14,共5页Academic Monthly

摘  要:级差土地收入与级差地租级差土地收益同社会制度没有关系。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都有土地肥力大小、地理位置好坏、农业生产投资多少的差别,形成级差收入的客观条件都同样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和人类社会从事农业生产同时发生的,如果撇开在不同的社会具有的不同性质这一点不说,级差土地收入是永远存在的。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土地级差收入,究竟属于级差地租范畴,还是属于级差土地收入范畴呢?

关 键 词:级差地租 社会主义社会 土地所有权 土地集体所有制 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土地肥力 生产单位 级差收入 土地公有制 土地所有者 

分 类 号:C55[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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