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中不存在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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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士翔 

出  处:《现代法学》1985年第2期29-31,共3页Modern Law Science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民事案件实体上要适用民法和婚姻法,程序上要适用民事诉讼法,这是毫无疑同的。但是,我认为并非民事诉讼法的所有规定都可能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就不能够适用于婚姻家庭案件。根据民法和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案件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即财产案件。

关 键 词:婚姻家庭案件 民事诉讼法 婚姻法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审理民事案件 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 司法实践 当事人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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