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立专门机构处理民事申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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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

出  处:《法学》1985年第5期28-30,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逮捕人犯的三个法定条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三者缺一不可。但是在理解上不能把三者等量齐观。其中,首条“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逮捕人犯的先决条件,是能否捕人的基础。不具备这一根本前提,后二条就无从谈起。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则是捕人的二个限制条件。法律规定此二条,是为了把罪该逮捕的人犯坚决地捕起来,不该捕的则一定不捕。只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和掌握法定捕人的条件。

关 键 词:民事申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 主要犯罪事实 专门机构 判处徒刑 当事人 人犯 审判人员 法定条件 法律规定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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