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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覃天云[1]
机构地区:[1]四川省社科院政治学所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1985年第4期98-99,共2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颁布,同《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关于“废除继承权”①的提法是否矛盾呢?这是需要探讨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明确写着“废除缝承权”这一著名概念。过去我国法学界有的同志往往把这一概念推论为共产党人废除私有制的当然结论;有的同志又引用马克思在另一处讲的,不是要通过废除继承权来实现社会主义,而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进程将逐渐消灭继承权。力图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对“废除继承权”做些限制性的解释。我认为,《宣言》之所以提出“废除继承权”,是因为马克思、恩格斯论证了1848年的欧洲革命属于资产阶级的民主、民族革命。“废除继承权”是指无产阶级在争得民主,上升为统治阶级之后,在还保存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条件下,作为对资本主义的所有权和生产关系采取强制性干涉的过渡措施之一。也就是说,由于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可以一举消灭私有制的的程度,“废除继承权”才成为执政的无产阶级逐步改造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项过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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