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需要建立消灭时效制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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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景禧 李连宁 

出  处:《中国法学》1985年第2期24-29,共6页China Legal Science

摘  要: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传统民法中,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形式。凡是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达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的,为取得时效(又叫占有时效)。凡是因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持续达一定期间而致使权利消灭的,为消灭时效。

关 键 词:时效制度 时效取得 消灭时效 我国民法 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制度 法国民法典 不动产物权 民事法律制度 财产权利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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