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收养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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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贞韶 

出  处:《法学》1984年第11期29-30,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司法文书中,常有把“解除收养关系”写成“脱离收养关系”的。“解除”与“脱离”两者概念不同,不能混用。解除收养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双方同意解除的须经公证机关;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的须经人民法院。而脱离收养关系,只要一方或双方声明即可,不受法律监督。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与稳定社会秩序。外国如日本等采之,我国则不采用。

关 键 词:收养关系 公证机关 当事人权益 双方同意 人民法院 法定程序 养父母 识别能力 生父母 外国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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