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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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同昭[1] 刘宏钊[2]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2]云南师范大学,云南昆明650092

出  处:《云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S1期277-278,共2页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摘  要:缔约过失理论在1861年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依照耶林的观察,当时德国的普通法过分注重意思主义,欠缺意思的合意即不存在契约,当事人即可不负契约责任。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这就是耶林有名的缔约过失理论的精义,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耶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提出之后,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 键 词:缔约过失责任 适用范围 当事人 契约责任 空间效力范围 悬赏广告 合同成立 合同有效 受要约人 我国合同法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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