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功能性障碍与政府部门缺位的调查与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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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贤平[1]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出  处:《法学杂志》2010年第S1期55-60,共6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政府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目的是通过援助活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让公民不因经济状况的差别而导致法律上的不平等,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得到平等法律保护,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为政府责任,政府各部门在落实这项制度方面负有法定义务,但从实践来看,由于我国实行法律援助制度时间不长,立法上经验不足,各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所面临问题也千差万别,作为政府责任之一的法律援助工作在落实方面存在诸多障碍,影响职能的发挥,而这些障碍的产生与政府部门的缺位有着密切的关系。

关 键 词:法律援助对象 援助机构 政府责任 功能性障碍 法律援助制度 援助中心 政府部门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当事人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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