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之手”救活“破产企业”——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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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毅[1] 辛欣[1]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0年第5期84-86,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案情】申请人: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公司")2009年3月2日,佳通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中区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审判】吴中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佳通公司于1999年3月31日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环球科技国际有限公司独资设立,投资总额为127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800万美元,实际控股股东系佳邦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为黄秋智,经营范围为生产柔性线路板。

关 键 词:破产重整 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 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公司重整 债权总额 人民法院 重整计划 会计师事务所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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