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来电显示收费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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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飞雪[1] 李西梅[1] 

机构地区:[1]山西财经大学

出  处:《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S2期212-212,共1页Journal of 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摘  要:收取手机来电显示费的依据是信息产业部的部门规章 ,其依据的部门规章效力不足。来电显示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违反了合同法 ,是公用企业滥用垄断优势的表现。

关 键 词:手机来电显示 收费 消费者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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