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制改革条件下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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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国海[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120-128,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正确界定国有企业是处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基础。我国已有的立法对国有企业的界定一直不明 ,理论界对国有企业的界定也很不统一 ,对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最低比例等关键问题的理解还存在较严重的分歧。在我国 ,对国有企业进行法律界定必须考虑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环境 ,同时大胆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国有资本的比例下限应以满足国有企业的职能发挥为基准 ,不必规定必须达到 50 %以上 ,但也不能过低。国有企业不全都是法人 ,界定国有企业时应当以企业而不是法人作属概念。理性地界定国有企业对更新国有企业立法具有积极意义。

关 键 词:国有企业 界定 法律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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