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电体制改革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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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名舟[1] 

机构地区:[1]华东电力集团公司法规处

出  处:《经济研究参考》1999年第17期27-32,共6页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摘  要:一、我国农电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一)农电管理体制的结构性矛盾。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水利、电力两家在农电管理体制上机构重叠、管理交叉、争抢供电区的矛盾一直未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在国家一级层面,虽然水、电两个重要的基础部门的关系亟待理顺,而国家却一直未颁发、制定权威性的法律文件来明确规定农电管理的权限和责任。其一,电力部门在传统体制的束缚下,在农电发展上无法取得大的突破,只能把管理的范围和重点局限于大电网供电区域,将改革的重点放在农电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上,同时从全国农村电气化的大局出发,承担起了电力扶贫共富工程和无电地区通电工程的行业管理职责;其二,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全国大江大河的治理开发、防洪灌溉以及以防汛、灌溉为主的那部分电力。

关 键 词:农电企业 农电体制改革 农电市场 农电管理体制改革 电力企业 农村电气化事业 电力部门 小水电 农村电网 大电网 

分 类 号:F426.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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