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小玲[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市230039
出 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74-79,共6页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摘 要: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不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自诉,予以救济。从而,在我国确立了“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我国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较之国外有关立法具有自己的内容和特点,体现了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合理精神。然而,该制度适用自诉程序的规定给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均带来弊端。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取消该制度而代之以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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