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赵永伟[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行政论坛》1999年第6期37-39,共3页Administrative Tribune
摘 要:在通常情况下,“行政”体现权力因素和不平等性,“合同”体现权利因素和平等性,二者“水火不相容”,然而,在从警察国家向福利国家转变时期,随着民主政治普遍发展,二者却有机地结合起来,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行政管理领域,形成了行政法上独具特色的行政合同制度。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contractadministration)或公法上的契约(contract in public law),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是行政和合同的结合,是行政中的权力因素和合同中契约精神的统一。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行政主体之间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狭义专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本文立足于狭义行政合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合同的功能及其法律调控问题进行分析。
关 键 词:行政合同 行政主体 经济条件下 行政优先权 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目标 合同纠纷 法律调控 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合同救济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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