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合同的功能及其法律调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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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永伟[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行政论坛》1999年第6期37-39,共3页Administrative Tribune

摘  要:在通常情况下,“行政”体现权力因素和不平等性,“合同”体现权利因素和平等性,二者“水火不相容”,然而,在从警察国家向福利国家转变时期,随着民主政治普遍发展,二者却有机地结合起来,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行政管理领域,形成了行政法上独具特色的行政合同制度。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contractadministration)或公法上的契约(contract in public law),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是行政和合同的结合,是行政中的权力因素和合同中契约精神的统一。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行政主体之间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狭义专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本文立足于狭义行政合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合同的功能及其法律调控问题进行分析。

关 键 词:行政合同 行政主体 经济条件下 行政优先权 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目标 合同纠纷 法律调控 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合同救济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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