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荷兰与德国关于合同责任原则的变化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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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令苇[1]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出  处:《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128-132,共5页Law Review

摘  要:关于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荷兰旧民法典与现行德国民法典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种立法经过实践的检验存在着很多的不合理性。鉴于此,荷兰新民法典与德国债务法修正草案对归责原则重新作出了规定,即将过错责任原则仅限定在损害赔偿责任领域( 荷兰还包括违约金责任) ,而在其它的合同责任领域,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荷兰与德国的这种新规定。

关 键 词:合同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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